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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24-01-04 浏览量: 

各会员单位:

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、使用和管理,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,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416号)要求,结合我会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。

一、 会费收取标准

(一)会长、副会长单位:12000元/年;

(二)常务理事单位:5000元/年;

(三)理事单位:3000元/年;

(四)一般会员单位:2000元/年。

二、 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

(一)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,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缴纳当年单位会费。本会收到会费后,即开具江西省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正式收据。

(二)会员单位逾期不缴纳会费,经催缴后二年内仍不缴纳的,视为自动退会,代表本团体在协会担任的领导职务不再延续。

(三)缴纳方式:以银行转帐形式转入本会账户。

户  名:江西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

开户行:建设银行南昌蓝湾半岛支行

账  号:3600 1050 4400 5250 1382

三、 会费开支范围

(一)日常办公支出;

(二)协会承办的各类会议支出;

(三)协会组织的会员活动支出;

(四)协会所办刊物和信息交流资料的编印、发放宣传等费用支出;

(五)协会网站建设和维护支出。

(六)其他应支出的费用。

四、 会费管理

(一)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,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由秘书长审批后报会长审批。

(二)协会财务账目由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负责,严格执行《民间非营得组织会计制度》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。

(三)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,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。

本办法经2023年12月2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。


文章来源:江西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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